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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 两部门发文释放证券评估严监管信号 完善备案注销机制压实“看门人”责任

2024-07-23 10:09    点击次数:144

股票配资 两部门发文释放证券评估严监管信号 完善备案注销机制压实“看门人”责任

  消息 随着市场服务领域拓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评估行业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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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评估业务实行行政审批30多年来,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随着新“国九条”的发布,将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提出了3个鼓励性要求,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同时增加了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和备案注销机制。

  备案改革三年证券评估机构增超3倍

  资产评估机构是服务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力量,其中,一些专业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中,扮演着“看门人”的角色。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规定了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并批准了首批21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资格。

  2016年,随着《资产评估法》的颁布,对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完善资本市场等重大改革形成重要专业支撑位,并明确评估机构须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要求,将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随后,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出台了《办法》,并于同年11月起施行。

  备案制改革后,我国证券评估行业快速发展,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数量迅猛增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证券评估机构281家,较改革前的69家增长了307%。

  然而,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办法》已难以满足市场、行业、监管部门等对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以及维护证券服务市场秩序的需要,证券评估行业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近期披露的2023年度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情况,经对15家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发现15家机构在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质量控制和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财政部对其中4家机构及7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政处罚;中评协对其中6家机构及18名资产评估师作出行业自律惩戒。

  与此同时,今年4月出台的新“国九条”对全面加强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提出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等。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适时修订《办法》,突出从严监管,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通过严格备案管理穿透证券评估业务监管全过程,提升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质量和能力;突出问题导向,集中解决行业关键突出问题,助力提升证券评估业务整体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推动形成有利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良好市场生态。

  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

  具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共涵盖五章22条,包括总则,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等。

  其中在备案入口端,从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备案管理要求,明确现场核验方式等三个方面加强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下列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进行备案,包括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同时明确,未按照上述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这意味着《办法》将严禁未备案机构在资本市场“无照驾驶”,有利于守好“第一道防线”。

  本次修订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置了涵盖内部管理、质量管理、诚信情况等九个方面的备案要求,要求机构具备与证券评估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能力、风险应对能力等,将更好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

  同时,针对备案机构提出了鼓励性要求。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等;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九条”要求必须全面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对此,此次修订在衔接备案要求、进一步提升备案材料要求的基础上,将增加现场核验等备案材料审核方式,监管力度显著提升。

  征求意见稿提出,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此外,本次还增加备案注销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虚假骗取备案、未持续满足备案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等注销条款股票配资,推动不合规机构出清,同时设置再次备案要求,完善证券评估机构“能进能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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